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教育部

所在地:浙江省

录取批次:本科

院校官网:www.zju.edu.cn

电话:0571-87951006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东1A105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章程


学校概况

浙江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声誉卓著的高等学府,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胜地杭州。浙江大学的前身求是书院创立于1897年,是中国人自己最早创办的新式高等学校之一。1928年,定名国立浙江大学。抗战期间,浙大举校西迁,在贵州遵义、湄潭等地办学七年,1946年秋回迁杭州。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时,浙江大学部分系科转入兄弟高校和中国科学院,留在杭州的主体部分被分为多所单科性院校,后分别发展为原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和浙江医科大学。1998年,同根同源的四校实现合并,组建了新浙江大学,迈上了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新征程。在116年的办学历程中,浙江大学始终以造就卓越人才、推动科技进步、服务社会发展、弘扬先进文化为己任,逐渐形成了以“求是创新”为校训的优良传统。

浙江大学是一所特色鲜明、在海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综合型、研究型大学,其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艺术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十二个门类。学校设有7个学部、37个学院(系);拥有国家一级重点学科14个、国家二级重点学科21个。在ESI全部22个学科中,浙江大学有15个学科进入世界前1%,其中7个学科进入世界学术机构前100位。

浙江大学坚持“以人为本,整合培养,求是创新,追求卓越”的教育理念,打造卓越教育品牌,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导者,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培养了大批杰出人才,校友中当选为两院院士的有160余人。学校与时俱进的教育思想,引领浙大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始终走在全国高校前列;丰富的校园文化、先进的教学设施和广泛的国际交流为学生成长创造了优越条件。

浙江大学注重精研学术和科技创新,建设了一批开放性、国际化的高端学术平台,汇聚了各学科的学者大师和高水平研究团队。近年来,发表权威学术期刊论文、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等主要科研指标保持全国高校领先地位,在科学技术和人文社科领域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学校主动对接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着力打造具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创新源、人才泵和思想库。2012年,科研到款经费达到30.78亿元,其中超过千万元的在研项目达到107项。

浙江大学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44800余人,其中本科生22900余人、硕士研究生13700余人、博士研究生8200余人,另有外国留学生3100余人。有专任教师3200余人,其中教授及其他正高职人员1200余人,教师中有中国科学院院士13人、中国工程院院士13人、国家“千人计划”学者52人、“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29人、“长江计划”特聘(讲座)教授89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93人。学校拥有紫金港、玉泉、西溪、华家池、之江等5个校区,占地面积4.50平方公里,校舍总建筑面积207万余平方米,图书馆总藏书量643万余册,建有7家高水平附属医院。

 “国有成均,在浙之滨”。今天的浙江大学,正努力建设世界一流的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大学。学校将秉承求是创新精神,致力于创造与传播知识、弘扬与传承文明、服务与引领社会,积极推动国家繁荣、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

 


浙江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首批重点建设的985211工程双一流高校之一。浙江大学本科招生采用浙江大学(国标码10335)和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335)两个代码招生,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大学,学校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为全日制公办本科。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达到外方合作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浙江大学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情况,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对各类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浙江大学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

第八条  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浙江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为服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决策和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充分发扬中西方高水平高等教育优势,浙江大学在海宁设立国际校区,目前已成立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和浙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校区联合学院两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专业为生物医学、生物信息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与计算机工程、土木工程。学生学习地点为海宁国际校区。国际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学校其他专业之间不能互相转专业。

第十一条  根据医药类考生报考特点,浙江大学医学院、药学院和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所属的医学试验班类、预防医学、药学类和生物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等,以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335)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列招生计划,单独设定提档分数线,实行单独录取。

第十二条  浙江大学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浙江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投档,具体规则按照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浙江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专业或分大类招生计划数,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

第十六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者,待所有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大类或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或体检结果不符合未录满大类(专业)录取要求者,予以退档处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招收无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浙江大学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A,必修科目和综合素质符合江苏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获得浙江大学自主生资格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等级要求为1A1B;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等级要求为2B

第二十条  浙江大学录取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确认主修专业。在本科教学中,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外语课程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慎重填报志愿。

第二十一条  浙江大学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浙江大学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保送生、自主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专业和运动训练专业等特殊类招生项目的考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浙江大学当年相应各类招生简章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五条  为服务和支撑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浙江大学在舟山设立校区,海洋科学、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海洋工程与技术3个专业的学生前两年在紫金港校区学习,后两年在舟山校区学习。

第二十六条  提前批次专业大类录取政策

我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部分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相关专业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提前批次招生专业大类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未录满的上述提前批次招生专业大类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浙江省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录取的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及转专业范围仅限于提前批次的相关专业。学生可以辅修其他类专业或修读双学位。

第二十七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主修专业确认到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6个专业的浙江籍学生将免交学费。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浙江大学按照国家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核准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进行预收,学年末按所修学分结算,毕业前进行学费总结算。工科类、医学类专业6000/学年;艺术类专业9000/学年;农林类专业5500/学年;其他专业5300/学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至第二学年6000/学年,第三学年16000/学年,第四学年10000/学年。竺可桢学院混合班按工科类专业收费,第一至第二学年6000/学年,后两年按学生主修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临床医学专业八年制前四年按本科阶段学费标准收费,后四年按照当年(入学后第五年)博士生学费标准收取。

以下专业学费标准将在原有基础上浮15%: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建筑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工程、自动化、工业设计、电子信息工程、临床医学(8年制)、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会计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

海宁国际校区所有专业:按照国家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核准标准,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标准:12万元/学年。

第二十九条  浙江大学学生公寓(除国际校区外)住宿费:不超过1600/学年。

海宁国际校区公寓住宿费:8000/学年。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浙江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浙江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浙江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dzsc.zju.edu.cn

咨询电话:0571-8795100688981979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58

电子邮件:zsc@zju.edu.cn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571-88981497

 


校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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