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辽宁省教育厅

所在地:辽宁省

录取批次:本科

院校官网:http://www.dac.edu.cn/

电话:0411-87614578、87627868

地址:大连开发区东北大街92号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章程

学院简介

     大连艺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从事高等艺术教育的民办普通学校,举办本科及高职专科教育,学校代码13599。学校始建于2000年1月。2003年12月,建立东北大学大连艺术学院。在学院董事长王贤俊教授的率领下,全院师生励精图治,办学实力显著增强,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2009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东北大学大连艺术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校——大连艺术学院。 

    学院坐落于素有“浪漫之都”美誉的北方名城大连,校址位于东北地区最具经济活力的大连金州新区,周围依山傍海、环境优美,主体建筑有音乐楼、美术楼、综合电教楼、体育馆、音乐厅、舞蹈排练厅、室内影视表演基地、雕塑场、大学生活动中心、标准化学生宿舍等。先进完备的基础设施,为来自全国的近9000名学子提供了优良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院下设美术系、艺术设计系、视觉传达系、服装学院、音乐系、表演艺术系、国际商务系、基础部8个教学单位,目前有18个专业、30个专业方向。 

    学院拥有一批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形成了一支以特聘教授为旗帜,以学科、专业带头人为中坚,以中青年学术骨干为主体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同时,学院还经常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讲学交流。学院推行开放的办学模式,目前已与国内外十几所著名艺术院校建立了长期的校际合作关系,常年开展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有力地促进了学院教育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为满足学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给广大学生提供更优良的学习生活条件,学院决定自2010年开始,用3年时间,建成建筑面积36.24万平方米,体现现代化、智能化、园林化特点的、独具艺术院校建筑风格和高水平建筑质量的新校园。建成后将使学院的教育教学、服务保障等各项条件得到更进一步的提升。 

   “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建院以来,大连艺术学院不仅实现了自身教育办学的跨越式发展,还为国家和社会输送了大批优秀的专业人才。她正以自己青春的自信与活力、开放的胸怀和气魄与来自全国各地的莘莘学子,共同创造着辉煌的未来!



2019年大连艺术学院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2019年大连艺术学院

招生章程

 

一、学院自然情况说明

1、高校全称:大连艺术学院

2、办学地点及校址:辽宁省大连开发区同汇路19号

3、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民办) 

4、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5、学习年限:本科学制为四年专业,学习年限为四年;高职专科学制为三年专业,学习年限为三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学院占地面积63.6万平方米(约合954.2亩);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8.7平方米;生均宿舍9平方米;生师比14.3:1;专任教师663人,其中具有副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29.7%,具有研究生学位以上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64.6%;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028.2万元,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4757.3元;图书105.1万册纸质图书,生均图书82.9册。

 

二、计划特别说明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院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经学院招考委研究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艺术类预留计划按照国家要求执行。使用预留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对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特别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在高考改革省份设置的招生专业(类)计划,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经批准有语种限制的专业及允许招生的语种:本科普通类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和日语考生。学院只设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慎报。

高职专科外语语种不限。

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三、招生对象与报名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普通高中毕业(含艺术中专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艺术类考生须具有一定专业素质和专业基础。

2.本科表演专业、舞蹈表演专业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4年9月1日以后出生)。

3.本科模特类专业要求考生身高:女4300px以上(平面模特4125px以上),男4625px以上(平面模特4550px以上)。

4.美术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5.学院只设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四、本科专业设置说明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科类 授予学

位门类 学  费

(元.人/年)

130201 音乐表演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202 音乐学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204 舞蹈表演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206 舞蹈编导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301 表演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305  广播电视编导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309 播音与主持艺术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310 动画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401 美术学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402 绘画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403 雕塑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406T 中国画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501 艺术设计学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502 视觉传达设计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503 环境设计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504 产品设计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505 服装与服饰设计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405T 书法学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507 工艺美术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304 戏剧影视文学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311T 影视摄影与制作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130409T 文物保护与修复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24000

050207 日语 四年 文  学 文  学 21000

120210 文化产业管理 四年 管理学 管理学 21000

120801 电子商务 四年 管理学 管理学 21000

120901K 旅游管理 四年 管理学 管理学 21000

备注:音乐表演专业包含声乐演唱招考方向、乐器演奏招考方向、键盘乐器演奏招考方向、流行音乐招考方向。表演专业包含影视表演招考方向。

 

2.高职专科专业设置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学  费

(元.人/年)

650219 音乐表演(声乐演唱) 三年 20000

650219 音乐表演(乐器演奏) 三年 20000

650219 音乐表演(键盘乐器演奏) 三年 20000

650219 音乐表演(学前音乐指导) 三年 20000

650102 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 三年 20000

650103 广告设计与制作 三年 20000

650108 服装与服饰设计 三年 20000

650109 室内艺术设计 三年 20000

650111 环境艺术设计 三年 20000

650113 雕刻艺术设计 三年 20000

650119 工艺美术品设计 三年 20000

650122 人物形象设计 三年 20000

650125 美术 三年 20000

650202 戏剧影视表演 三年 20000

660202 播音与主持 三年 20000

650207 舞蹈表演 三年 20000

660209 影视动画 三年 20000

630701 市场营销 三年 17000

630601 工商企业管理 三年 17000

640101 旅游管理 三年 17000

670208 应用韩语 三年 17000

 

五、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艺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大连艺术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艺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艺术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六、收、退费等说明

 

1.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

本科艺术类学生24000元/年,本科普通类学生21000元/年。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20000元/年,高职专科(普通类专业)170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

2.学费的退费办法:

学院按辽价发[2011]53号文件规定执行。学生于开课一周内(含一周)提出退学的,退还学生已交纳的学费、住宿费; 超过一周的,学校应自学生提出退学的下月起,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提出退学,以呈交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退费额。

3.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每年)、省政府奖学金(8000元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每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每年、二等2500元每年)、学院综合奖学金、学院励志奖学金,还可以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通过爱心助学、勤工俭学等形式帮助其完成学业。国家奖助学金每年10月份评定并全校公示不少于5日。

 

七、本科新生奖学金颁发原则

 

1.本科音乐表演专业、表演专业、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舞蹈表演专业、绘画专业、中国画专业、雕塑专业、书法学专业、文物保护与修复专业取得以下规定名次的新生可向学校申请新生奖学金。

2.凡上述专业的考生,属于省统(联)考的,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5名的报考我校,被我校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五万元的新生奖学金;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6-10名的报考我校,被我校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三万元的新生奖学金;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11-20名的报考我校,被我校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二万元的新生奖学金;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21-30名的报考我校,被我校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一万元的新生奖学金。

3.凡上述专业的考生,参加我校组织专业加试的,其加试成绩排到参加我校专业加试所有考生前3名的报考我校,被我校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三万元的新生奖学金。

4.以上专业新生奖学金的申请办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每年9月份评定并全校公示不少于5日。

 

 

八、录取办法说明

严格执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规定的批次设置及投档原则。

本科艺术类考生:

对我校设立专业加试考点的省份专业加试合格的考生和我校未设立专业加试考点的省份取得省级统(联)考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文化课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各省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对进档考生的录取办法如下:

1.音乐表演专业(乐器演奏招考方向)、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演唱招考方向)、音乐表演专业(流行音乐招考方向)、音乐表演专业(键盘乐器演奏招考方向)、表演专业、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舞蹈表演专业、绘画专业、中国画专业、雕塑、书法学专业、文物保护与修复专业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录取。若专业课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并列,则艺术文按语文成绩择优录取,艺术理按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2.除绘画、中国画、雕塑、书法学、文物保护与修复专业以外的美术类专业按照综合分1(综合分1=文化分*40%+专业分*6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达到计划名额时,若总成绩并列,则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并列,则艺术文按语文成绩择优录取,艺术理按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3.音乐学专业、舞蹈编导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照综合分2(综合分2=文化分+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达到计划名额时,若总成绩并列,则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并列,则艺术文按语文成绩择优录取,艺术理按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4.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其他专业志愿不予考虑;当一专业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考生其他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辽宁省本科批美术类在第一阶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高职专科艺术类考生:

取得省艺术类联(统)考专业合格证及各省属艺术院校相关专业考试合格证后,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文化课考试规定分数线后,按照各省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录取。达到计划名额时,若总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并列,则艺术文按语文成绩择优录取,艺术理按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其他专业志愿不予考虑;当一专业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考生其他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本科、高职专科普通类考生:

1.普通类按120%以内调档,辽宁省普通类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按105%以内调档。

2.达到生源所在地本科、高职专科文化课考试规定录取分数线,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其他专业志愿不予考虑。

对进档考生我院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时,文史类优先参考语文成绩,其次是文科综合成绩;理工类优先参考数学成绩,其次是理科综合成绩。

 

 

九、其他规定

1.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按省招考委关于加分、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照顾录取规定执行。    3.本科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同时通过我校组织的选拔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或选拔比赛,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并且公示,我院方能录取。     4.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对专业不符合条件或考试有徇私舞弊等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5.根据大公发[2002]73号文件精神,辽宁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其他地区新生是否迁移户口,以学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为准。

十、注意事项

本招生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我院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校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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