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录取批次:本科/高职(专科)

院校官网:http://www.xjau.edu.cn/

电话:0991-8763007 0991-8762437

地址:乌鲁木齐市农大东路311号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章程

 新疆农业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的一所以农业科学为优势和特色的大学。前身为八一农学院,是经毛主席和中央军委同意,由王震将军于1952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步兵学校的基础上创建,隶属于新疆军区,是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建立的第一所本科院校。1958年划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更名为新疆八一农学院。1995年更名为新疆农业大学。2006年获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2012年入选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始终传承“红色基因”,秉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南泥湾”精神,始终坚持“屯垦戍边办大学、稳疆兴疆育人才”的办学宗旨,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结合生产”的办学方针,形成了本、硕、博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学校现有7个博士后流动站,8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59个本科专业,分布在农、理、工、经、管、文、法等7个学科门类中。有20个学院,1个教学部,在编教职工1776人,全日制在校生24649人。

 

  近五年,学校荣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省部级教学成果奖6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67项,建成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4门,先后有37人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围绕现代农牧业、特色林果业、区域发展等领域建有国家、部委重点学科(含培育)4个,自治区级高峰、高原学科7个,省部级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19个。承担科研项目900项,其中国家科技支撑项目22项,到位经费4.1亿元。学校已成为新疆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科技开发和技术服务的重要支撑。

 

  学校本部占地面积约1500亩,校园绿草如茵,铺青叠翠,环境优美,是自治区首批绿色大学,自治区文明单位。此外学校拥有南山实习林场、三坪实践教学基地暨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等7个校外实习基地。

 

  学校先后与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巴基斯坦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七十余所大学及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在巴基斯坦建成的孔子学院成为全球100所示范孔子学院之一。成立“新疆-中亚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与交流中心”等国际合作平台。与中国农业大学等兄弟院校共同发起成立“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农业院校联盟”,有力推动了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农业院校高等教育的共同发展。

 

  67年来,新疆农业大学培养的16万余名毕业生遍布祖国各地,天山南北,他们不忘初心,传承红色基因,发扬红色传统,为国家的和谐稳定、繁荣昌盛和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贡献力量。展望未来,学校将紧紧聚焦总目标,继续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学科建设为支撑、教育质量为生命、科技创新为动力、服务社会为己任、文化传承创新为使命,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契机,围绕区域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向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现代大学目标奋进。

 

(数据更新时间:2019年9月)

 


新疆农业大学201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的一所多科性农业高等院校,前身为新疆八一农学院,是在毛主席和周总理的亲切关怀下,于1952年8月由王震将军在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步兵学校的基础上创建。1995年4月21日更名为新疆农业大学。学校以农业教育为优势,以自然科学为主要学科领域,以应用学科为主要发展方向,以本科教育为主要办学层次,涵盖农、理、工、经、管、文、法等七大学科门类的一所多科性农业高等院校。学校以农立校,特色兴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熟练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综合能力强的创新人才。

第二条  为了保证新疆农业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农业大学2019年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新疆农业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就业处是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新疆农业大学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新疆农业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同时,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社会人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九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新疆农业大学录取批次,区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区内分为本科零批次、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生源情况设定提档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要求,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项目(排球)的考生,需提前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者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后方可填报我校,高考成绩和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均合格者,我校将根据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即填报专业志愿考生的优先级大于服从调剂考生优先级;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科综合单科成绩从高到低优先原则,文科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科综合单科成绩从高到低优先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录取时均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国贫县、区贫县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所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普通类和单列类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5分;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普通类和单列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双语类考生的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5分;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专业的双语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0分;报考农业水利工程、土木工程专业的民语言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0分。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按照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的相关政策执行。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开设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专业: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人力资源管理);开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交通运输(物流工程方向,进校后预科一年俄语)、土木工程。以上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报到入校后一律不得转专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生的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报考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专业:包括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人力资源管理)的普通类和单列类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第二十三条  我校2019年面向普通类和单列类考生按学科大类招生的专业有5类:林学类(包含林学、园林、森林保护)、植物生产类(包含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园艺)、动物医学类(包含动物医学、动物药学)、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包含环境科学、生态学、草业科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机械类(包含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以下方面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办学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311号。

 


校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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