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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简介
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于2000年3月经甘肃省政府批准成立,是国家教育部第一批确认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独立学院。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及就业与国办高校学生享有同等资格和待遇。
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1080人,教职工850人。设有经济贸易、财政金融、法学、外国语言文学、艺术设计、土木工程、信息工程、工商管理、会计学9个系及4个教学部。有甘肃省高校区域循环经济重点实验室1个、甘肃省经济管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有6个学科门类,涉及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工学、艺术学等,现有本科专业43个(含专业方向),形成了以管理学、经济学为主体,法学、文学、艺术学、工学等学科相互支撑的学科专业结构。
学院位于兰州市和平开发区,校园面积80.42万平方米(1206.3亩),建筑面积188861万平方米;藏书149万册(含44万册电子图书)。
学院实施创新创业教育计划,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建设“大商科综合仿真实训平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近几年来,我院在省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及文体竞赛中共获得奖励612项。其中有以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为代表的国家级奖励8项;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有22项作品获奖。学院重视科学研究及服务社会工作,2013年以来学院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52项,发表论文555篇,其中6篇被SCI收录,1篇被EI收录。
学院注重对外办学合作与对外交流,与国内外多所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每年选派优秀学生赴合作院校进行学习交流。2013年以来我院先后与广东财经大学、广东金融学院、重庆工商大学、台湾中原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台湾)签订了“2+1+1”联合办学协议。并与俄罗斯国立师范大学、马来西亚亚太科技大学、马来西亚思特雅大学、美国中央俄克拉荷马大学、新西兰商学院、新西兰林肯大学签订合作协议,启动“本硕直通车”人才培养计划。近年来,学院每年有几十名学生考取硕士研究生,被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湖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等重点大学录取。
学院校园文体活动丰富多彩,独具特色。“陇桥杯”校园大观辩论赛、读书文化节、“一二·九”大合唱等已成为学院的品牌文化活动。在甘肃省第三届大学生运动会中,我院代表团获得3枚金牌,1枚银牌,1枚铜牌及两个团体第4名。学院严格管理,实施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制度、辅导员谈话诫勉制度等,注重对学生的养成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现已形成比较成熟的学生管理体系。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陇桥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发放各类奖助学金每年总计约1100万元,使学生困有所助,优有所奖。
发展至今,学院取得了一些标志性的发展成果。2012年5月,学院获批成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被甘肃省民政厅评为5A级省属社会组织;我院学生食堂被甘肃省教育厅、省食药监局评为文明餐桌食品安全示范店、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甘肃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食堂、甘肃省高等学校示范性标准化学生食堂等一系列荣誉称号;2015年7月,我院被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学院连续9年入选全国独立学院100强,2017年位列全国独立学院第59名,被誉为“中国知名独立学院”。
经过十七年的建设和发展,学院的综合声誉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学院将充分抓住国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有利契机,坚持“基础扎实、专业过硬、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培养目标,立足甘肃,面向西部,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成立于2000年,是教育部第一批确认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独立学院。经甘肃省教育厅同意、国家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十七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
第三条 学校名称: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
部委代码:13511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学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薇乐大道68号
邮政编码:730101
学院网址:www.lzlqc.com
招生办公室电话:0931-5271634、5271600(兼传真)
E-mail:lqxyzb@163.com
第四条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颁发
按国家教育部规定自2008年起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专门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思路、学科特点、专业内涵;开展招生工作的调查和研究;进行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在有关省(市、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和各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
第十条 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录取机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可以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专业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仍不满足则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依次类推。
录取过程中,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者,将录取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不服从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录取中的照顾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对于各类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做好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录取结果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六章 招生录取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我院只招收报考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九条 英语类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较高的学生;会计类专业、工科类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数学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二十条 对艺术设计专业,录取时认可省美术类统一考试的专业课成绩;在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和应往届限制。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各项收费按照甘肃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学费:
(一)甘肃省特色专业:金融学专业及方向、会计学专业及其方向15000元/人·学年;
(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及其方向、网络工程专业及其方向14000元/人·学年;
(三)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和风景园林专业及其方向14000元/人·学年;
(四)艺术设计科类专业15000元/人·学年;
(五)其他专业13000元/人·学年。
注:各项收费最终以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
4人间:1500元/人·学年
6人间:1300元/人·学年
注:如遇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
在校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二)学院奖学金
学院设有“院长奖学金”、“学习优秀奖”、“三好学生奖”、“创新创业奖”、“优秀学生干部奖”、“文体优胜奖”、“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奖”。其中,院长奖学金2000元/人·学年;学习优秀奖学金分为三档,奖励金额标准为500元/人·学年—1000元/人·学年;创新创业奖学金分为两档,奖励金额标准为500元/人·学年—10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500元/人·学年。学院还通过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被我院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报到入学前可以在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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