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贵州省教育厅

所在地:贵州省

录取批次:本科/高职(专科)

院校官网:http://www.gztrc.edu.cn/

电话:0856-5222556(党政办)、5232273(招就处)、5230977(宣传部)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川硐教育园区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章程

  铜仁学院位于中国西部名城”——贵州省铜仁市,坐落于梵净山麓、锦江河畔的川硐教育园区,泱泱校园,宏丽庄重,气象万千,是国家十三五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建设高校、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获奖高校、教育部科学工作能力提升计划建设院校、贵州省十二五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贵州省首批向应用型转型发展试点高校和全国及省级文明单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在软科2019中国最好大学排行榜中,学校排名520位,名列贵州综合性本科高校第六、市州本科高校第一。百年薪火相传,砥砺奋进,学校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数万人才,涌现出了一大批学术精英、行业翘楚、党政干部、教学名师,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办学起源于1920年创办的明德学校,几经传承演进,2006年升格为全日制本科院校。2010年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2013年通过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5年整体搬迁至川硐教育园区,实现了一校一址办学目标,开启了学校转型跨越发展的崭新篇章。

       百年筚路蓝缕,弦歌不绝,铸就了“明德·致用”的校训,培育了“苦心励志·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凝练了“铜仁需求·国家标准”“依托梵净·服务发展”的办学理念和“依托山区·服务地方”的办学特色,确立了“小而精”的发展战略,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形成了以区域一流(培育)学科教育学为引领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学校占地910亩,建筑面积33.9万平方米,实验实训中心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5亿元。图书馆馆藏纸质文献99.2万册,电子图书283.3万册。

       学校现有10个学院,2个特色学院——乌江学院(校政协同办学示范学院)和田秋写作学院(专攻写作与沟通的特色学院),1个研究生院,1个继续教育学院。有33个本科招生专业,涵盖教育学、工学、理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农学等学科门类;现有全日制本科生7938人,预科生527人,留学生668人(其中,学历生259人,语言生409人)。联合培养了全日制研究生133人。

       学校现有教职工1007人,其中,专任教师530人,博士146人,硕士337人;正高级职称131人(二级教授2人,三级教授7人);“双师双能型”教师329人;硕士生导师79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人,国家863计划首席专家1人;贵州省核心专家1人,省管专家2人,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人,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6人,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2人,贵州省“千”层次人才9人,贵州省千人创新创业人才1人,贵州省青年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1人;铜仁市市管专家6人;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2个、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12个;省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教学管理团队1个。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着力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格品质健全、专业知识坚实、技术技能较强,具有智慧灵性和国际视野及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三年来,学校承担省部级教学改革项目40项、国家级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73项、省级126项;有国家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业1个(农村区域发展)、国家级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1个(视觉传达设计);贵州省区域一流培育专业1个(园林)、贵州省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业4个、贵州省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6个、贵州省特色专业2个;建有贵州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级辅导员工作室(黔黔辅导员工作室)1个。

       学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现有贵州省区域一流培育学科1个(教育学)、省级重点建设(含支持)学科7个;建有院士工作站及分站各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个、贵州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1个、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1个、贵州省大学科技园1个、省级科普示范基地1个、省级人文社科示范基地1个、贵州省高校特色重点实验室3个、贵州省高校工程中心3个、贵州省高校产学研基地5个、贵州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1个、省级专业技术基地1个、贵州省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1个,市人文社科示范基地1个和梵净教育研究院、梵净民族文化研究院、梵净生态研究院、铜仁学院中老(老挝)研究中心等校级科研机构5个。三年来,学校获得科研总经费15990.6万元;承担各级各类课题1000多项,其中,国家级课题28项、省部级课题188项;发表学术论文2498篇,其中,在SCI、SSCI、CSSCI上发表论文170篇;获得授权专利733项,出版专著136部、教材70部;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26项,其中,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7项,贵州省科技进步奖5项。

       学校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和校政企合作,组建了产教融合创新发展联盟,与德江、沿河和大龙经济开发区、大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县、区政府建立了校地合作关系,与铜仁市委宣传部、铜仁市食药监局、铜仁市大数据管理局和达内集团、威顿化工、红星锰业、华丰农投等200余家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了有效的项目合作,形成了“引社会服务之水,灌人才培养之田”的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融合模式,人才培养质量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战略,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现有来自泰国、俄罗斯、蒙古、印度尼西亚等16个国家的国际学生668名。三年来,先后与80余所国(境)外大学和教育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派出了300余人次学生、90人次教师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与柬埔寨共建的“柬埔寨本科人才培养基地”,是贵州省与柬埔寨国家教育部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唯一高校。

       学校一贯重视校风和学风建设,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育人,注重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形成了“明德印记”思政工作体系,锤炼“厚重·灵性·担当”的大山品格,人才培养质量不断跃升。材料与化学研究团队党支部入选教育部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创建单位;先后涌现出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称号和中国五四青年奖章的学生张蕾,国家红十字会“爱心大使”和贵州省“感动校园十大人物”称号的教师李怡净,贵州最美警嫂、铜城仁者田仁碧,“全国优秀学生干部”王时江,明德学生最高奖获得者、不顾伤痛勇救伤者的90后女孩何林霞等一批明德楷模,彰显了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展望未来,铜仁学院将以办好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为主线,以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为行动纲领,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黔东,面向全省,辐射武陵,坚定不移推进内涵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为早日把学校全面建设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铜仁学院章程

 

  言

        铜仁学院位于贵州省东北部著名旅游胜地——铜仁市。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20年美国基督教会创办的明德中学,历史变迁,几经并合、数易其址,学校始终坚持兴教办学。1978年成立铜仁师范专科学校,1993年铜仁教育学院并入更名为铜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2年、2004年铜仁民族师范学校、铜仁地区苗圃场和地区林业培训中心并入;2006年铜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铜仁学院。2010年获得贵州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权单位资格,2013年顺利通过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4年学校加盟全国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列为贵州省应用型转型试点高校。

        学校处武陵深处,怀大学理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地方性、应用型、特色化、开放态办学道路,凸显教学服务型类型定位;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铸校”办学理念,凸显“依托武陵、突出应用、服务发展”办学特色;坚持“上水平、出特色”的总体要求,凸显学科竞争力和大学生态价值;坚持以一流为目标、学科为基础、绩效为杠杆、改革为动力,凸显“质量、创新、融合、转型”的发展战略;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凸显创新创业、全面发展;坚持“产教融合、合作育人”的办学模式,凸显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主动融入国家、省、市重大战略,切实增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为行业企业技术进步服务的能力,为学习者创造价值的能力,努力把学校建成为贵州省及武陵山区办学水平突出、办学特色鲜明的教学服务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法治校,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铜仁学院”(汉语拼音:tong ren xue yuan);英文名称为“TONGRE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TRU”。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gztru.edu.cn/”。

第四条  学校实行以贵州省人民政府、铜仁市人民政府共建共管、铜仁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办学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完善对学校的财政拨款机制和其它经费投入机制,依法加大教育基本建设、生均拨款等经费投入力度,帮助学校化解债务,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着力改善学校发展环境,在人事、经费、基础设施、项目平台等建设上给予重点支持,提升学校办学条件保障能力。依法落实和扩大学校人事、职称评定、岗位设置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自主进行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项目评审,统筹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第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主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或者报请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高等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足地方、辐射武陵,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文化繁荣进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适度并相对稳定,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2000人左右。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九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突出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坚持“就业能称职,创业有能力、深造有基础、发展有后劲、干事有担当”的人才培养标准,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专业基础坚实、实践能力较强、人格品质健全、富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各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适度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留学生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合理配置、充分利用资源,围绕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十大学科门类。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全面实行学分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积极探索双学位制。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地方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伦理和学术道德,支持和组织师生自主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瞄准学术前沿,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产教融合与协同创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升科研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是科学研究的主体,学校为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源和平台,促进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学校对科研人员取得的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深化产教融合,牢固树立服务社会意识,主动担负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经济、文化、教育、环保、旅游、三农等多个领域优势,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水平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面向区域战略发展需求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强化科技与经济、创新项目与现实生产力、创新成果与产业对接,推动重大科学创新、关键技术突破转变为先进生产力,增强创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企业提供成果转化支持。着力提高对产业转型升级的贡献率,努力成为催化产业技术变革、加速创新驱动的策源地。

第二十四条  学校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积极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知识、技术、文化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并充分发挥其教化育人作用,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做到扬弃继承、转化创新,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文化建设规划体系,增强文化自觉和制度自信,形成推动社会进步、引领文明进程、具有自身特色的大学文化,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以文化建设推动大学建设。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加强文化研究,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三章 学校主体

第一节 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学习者。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励和资助。

(六)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七)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责任感。

(二) 尊敬师长,正己修身,诚信质朴。

(三)刻苦学习,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以及履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履行以下责任:

(一)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在校期间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节 教职员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九)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教书育人,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岗敬业,努力工作,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为教职员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机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纪教职员工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师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适当聘任其他教育工作者,并签订相应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校聘人员、院(处)聘人员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管理服务等活动期间,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铜仁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校长助理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在特殊情况下,校长可委托副校长临时行使校长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铜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由学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监察委员会是学校的行政监察机构,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实施监察,直接对校长负责。检查学校机构及人员在遵守和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和决定中的问题,受理对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受理学校机构及人员对处分决定的异议或者申诉,依法依规维护其权益。学校监察室是监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的整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应经党委会集体决定。

第五十条 学校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性工作,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出席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进行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贯彻学校党委会议精神,组织实施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工作,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负责部署、实施党委决议,研究确定学校学科发展、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合作交流等办学活动以及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长专题会议,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书记和校长沟通协调制度,加强党委与行政的协调配合。

第三节 学术组织与党政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人选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的方式产生。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部、系,下同)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审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知名学者、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学校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落实、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服务学校发展战略,服务师生员工。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学校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由学校依法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

第六十三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和办法。

(二)进行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拟订并实施教学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的机构设置、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人员的聘用及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活动。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六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院长办公会是贯彻学校党委和行政会议精神,组织实施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会决定的有关工作,主要负责部署、实施学校党委、行政决议,研究确定学院学科发展、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合作交流等办学活动以及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院长专题会议,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基本议事制度,对学院的整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研究决定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任)主持,党务、干部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等工作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出席成员为学院的书记、院长(主任)、副书记和副院长(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分会、教学委员会分会、学位委员会分会,各委员会分会依据学院授权或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科交叉创新,为不同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基础教育直属附属学校,作为学校多层次、多样化教育人才培养、教育实验和教学实践的高端平台。直属附属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在学校领导下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内部保障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途径的经费筹措机制。

(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三)学校鼓励二级学院(系)、科研机构以及教师申报和获得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途径获取收益,支持办学。

(四)学校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并充分发挥其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

(一)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二)学校收入分配办法依据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制定,经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三)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预算由有关职能部门编制草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四)财务工作接受政府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学校内审机构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一)学校资产主要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由学校统一合理配置,建立高效、共享、有偿使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三节  校园建设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持续发展与保护传统并重的原则,加强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功能完善、和谐美丽的大学校园。

第七十六条  完善校园基础建设和服务。学校加强教学科研用房、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生态馆、艺术馆、科技馆、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后勤服务用房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七十七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一)学校着力培育和弘扬“苦心励志、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把大学精神贯穿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个方面和师生员工、海内外校友等各个群体,增强教职员工的精神归属感和文化创造活力。

(二)学校系统设计大学形象和实施大学品牌战略,彰显学校的文化风格,塑造学校的文化品牌,努力提升学校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三)坚持用价值观引领知识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静心治学,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勤学、修德、明辨、笃实,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基本遵循,形成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公共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服务民生,构建完备的社会服务体系,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坚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八十条  学校发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优势,积极参与国家和区域文化建设,促进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进步。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强化道德风尚和主流舆论,承继学校优秀文化传统,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打造各类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二节  校地合作

第八十三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完善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的模式,推进与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资源共享,形成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

(一)利用武陵山区自然和人文资源,主动与地方、企业、行业合作,根据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各方需求,在资源利用和人才培养过程中密切合作,建设体现行业、企业发展的实践教学环境,创新有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产教融合、校地互动合作教育模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政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三)学校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为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四)学校开展人才培训、社会实践、顶岗支教支农、社会扶贫、对口支援等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八十四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人才、技术、资源、信息优势,在人才教育培训、成果研发转化、重大问题决策咨询、先进文化传播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学校与地方的相互支持、双向介入、优势互补,形成资源共建、互利共赢的新型利益共同体,增强自身发展活力。

第三节  国内合作

第八十五条  与国家机关、国内高校、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全方位交流与深度合作,推动学校广泛与社会各界合作,学习、吸收应用型大学的成功经验,拓展学校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形成多元开放的办学格局。

第四节  国际合作

第八十六条  学校以开放办学促进改革发展和特色发展,将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有效融合到教学科研全过程,开展高水平人才联合培养和科学联合攻关,努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

第八十七条  开展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教育资源,创新联合办学、联合培养等形式,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加强对国际问题的研究,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八十八条  学校加强留学生培养。同时,通过师生的国际交流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节  校友

第八十九条  凡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等,均为学校校友。

第九十条  校友是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学校就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征询校友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重大事项。

第九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负责学校联络校友的工作。学校支持校友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地区、行业等校友会。

第九十二条  学校对为人类进步、国家富强、学校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校友予以表彰。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三条  校训:明德 致用

第九十四条  校风:尚贤 尚能;教风:为师 为范;学风:善思 善行

第九十五条  校徽:内环以万卷书堆砌而成铜仁梵净山蘑菇石为主体造型,外环上部为书法体“铜仁学院”字样,下部为 “TONGREN  UNIVERSITY”英文字样,选用具有包容性和综合性特征的蓝色为校徽的主色调,“1920年”年代标识说明铜仁学院的创办历史。

第九十六条  校旗旗面为白色,正中为蓝色书法体“铜仁学院”四字,左上角为校徽。规格为192*128cm和240*160cm。

第九十七条  校歌:《梦开始的地方》。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发展、建设、管理的根本规程,是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校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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