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湖北省教育厅

所在地:湖北省

录取批次:本科

院校官网:www.hbpa .edu.cn

电话:027-8349 9613,027-83499321

地址:湖北省武 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99号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6号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章程

学校简介

 

湖北警官学院是我省唯一的省属公安本科院校,也是全国最早开办本科学历教育的两所省属公安本科院校之一,学院创办于1949年6月,历经干训、中专(1976年开始)、大专(1984年开始)、本科(2002年开始)办学阶段,是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批准的硕士点立项建设单位。

    学院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和公安部按“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方式共建,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教育教学业务工作接受省教育厅指导和管理。近年来,学院在省公安厅、省教育厅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正风肃纪”警示教育活动等为抓手,凝聚学院发展目标与共识,推进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狠纠“四风”突出问题,不断优化学院治理体系,提高治理现代化、科学化水平。

    学院现有教职工447人,其中正、副教授130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180人;全日制普通在校生4560人。现有校区2个,校园面积505.73亩,教学行政用房总面积126883平方米,各类教室、训练场馆齐备。建校以来,为社会培养输送学历教育人才3万余人,培训公安民警、政法干警8万余人(次),为维护国家政治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院内设处级机构25个,包括8个教学部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侦查系、治安管理系、信息技术系、法律系、公共基础课教学部、警体部、国际警务教学部)、3个教辅部门(图书馆、实验中心、学报)和14个党政管理部门(办公室、纪委、组织人事处、宣传处、工会、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警官培训部、成人教育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离退休干部处、保卫处)。

    学院强化“法学”基础地位,建设以“公安学”“公安技术”为主体,以“计算机科学技术”为支撑的学科体系。专业建设以“公安学”“公安技术”类专业为主干,加强“法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类专业与公安类专业的融合和协同,彰显学院专业特色。学院现有17个本科专业(方向),其中公安专业(方向)9个:侦查学、侦查学(视频侦查方向)、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方向)、治安学、治安学(交通管理方向)、警务指挥与战术、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消防工程;公安相关专业(方向)8个:信息安全、信息安全(网络侦查方向)、法学、法学(司法鉴定方向)、法学(公安法制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公共事业管理、英语(国际警务方向)。

    学院积极推进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建设,现有“诉讼法学”“公安学”2个省级重点学科,“公安学”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侦查学”专业被确定为国家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被公安部确定为全国公安高等教育重点专业建设点;“诉讼法学”“行政管理”被批准为湖北省立项建设硕士学位点;“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获批湖北省高等学校本科品牌专业立项建设项目;“侦查学”“治安学”“信息安全”“法学”获批“湖北省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获批“湖北省战略性新型(支柱)产业人才培养项目”;“诉讼法学”“侦查学”2个专业教学团队被确定为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团队;“侦查学”“治安学”“信息安全”“法学”“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具有辅修双学位授予权。学院已建成“侦查学”“治安学”2门国家精品课程,“预审学”“网络安全”“公安学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学”“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警察临战学”“侦查措施与策略”“危险物品管理”8门湖北省精品课程。创建了“警察临战学”“网络侦查”“国际警务”“警察廉政概论”“警察史”“警务心理学”等一批新型公安专业课程。

    学院加强科研平台建设,构建了以法庭科学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电子数据取证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培育)、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会治安治理研究中心三大科研平台为基础,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警史钩沉》等学术期刊为载体,以融教学、科研、办案为一体的“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为实践平台的科研体系。

    学院重视学生实习、实验和实训,构建了课程实训、实验教学、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科研活动“五位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了“刑事科学技术实训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李昌钰工作室”省级大学生创新活动基地、“湖北省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新建了DNA专业实验室等一批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和场所,实验室总面积12513.2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5425万元。建立了 29个校内实战训练点和24个校外实习基地。其中“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实践教学基地”和“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实践教学基地”获批省级实践教学基地。学生参与北京奥运会、广州亚运会、省“两会”“武汉马拉松比赛”等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累计达3万余人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平均达到91%以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和好评,历届校友已成为全省政法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主体力量。

    学院积极开展在职民警培训,是公安部指定的“全国首任县(市)公安局长、政委岗位培训基地”“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干部英语培训基地”“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负责人培训基地”“全国公安综合情报民警教育训练基地”,是公安部指定的外警培训基地,为缅甸、老挝等外国开办了多期警察培训班。学院也是湖北省委政法委确定的“湖北省政法干部教育培训中心”,湖北省公安厅确定的“湖北省公安局长(政委)培训基地”“湖北省公安机关基层科所队长培训基地”“湖北省公安民警培训中心”,是湖北省林业厅确定的“湖北省森林警察培训中心”。

    学院高度重视图书文献资源建设,图书馆馆藏文献总量达1407407册,其中中文图书608560册,外文图书1062册,中文期刊合订本34409册,外文期刊合订本134册,电子期刊103231册,总计747396册,另有电子图书660000册,数字文献总量达1.7TB。建成了移动图书馆并投入使用,完成了校园信息化一、二期工程建设,实现了各主要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与共享应用。

    学院积极争取各类建设发展资金,引进先进教学设施,完成北院学生心理行为训练场、警官沙龙、南院文体中心、标准化考场等项目建设。学院先后被评为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省级平安校园、湖北省直机关花园式单位。

    “十三五”期间,学院将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坚持政治建校、政治育警,加强依法治校、民主治校,把握机遇,深化改革,求真务实,锐意进取,为法制事业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努力把学院建设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警察院校。(以上数据截止至2016年5月)


高校招生章程- 湖北警官学院

湖北警官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确保湖北警官学院201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公安部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湖北警官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32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99号

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成立以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友、教师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公安部、省招生委员会和省公安厅的有关招生政策,组织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处理招生工作日常事务,保证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生源省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录取批次:

(一)本科提前批: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涉外警务、交通管理工程等公安专业。

(二)本科第二批: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等非公安专业。

(三)省外各专业的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 各专业报考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报考我院本科提前批公安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我院统一组织的面试(体检、面试、体能测评),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报考条件:报考本科公安专业提前批的考生,必须是湖北省户籍,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达到本科录取分数线的未婚青年。

(二)政治条件: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标准进行考核。公安专业考生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身体条件: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标准。公安专业考生身体条件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色弱。

(四)体能条件:报考我院提前批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五)外语条件:报考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不低于120分。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原则开展新生录取工作。

(一)本科提前批(公安专业)

政审、面试、体检、体测合格,考试成绩达到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本科第二批(非公安专业)

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考生录取专业遵循“专业志愿清”原则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承认其加分项成绩。

第十七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八条 我院录取法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信息安全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院录取提前批公安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第五章的报考条件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我院于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凡被录取的特困生,根据国家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章 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三条 在校期间,学生着统一制式服装,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湖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精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规模要与公安机关招警需求相衔接,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我院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参加由国家公务员局、公安部组织的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的统一招警考试,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合格后,按规定选择录用岗位。非公安专业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一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7—61630333;027—83499613

传    真:027—83499613

电子邮箱: 8238@hbpa.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hbpa.edu.cn/

招生网址:http:// zsxx.hbpa.edu.cn/

监督电话:027—61630031  18007158361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校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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