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教育部

所在地:湖北省

录取批次:本科/高职(专科)

院校官网:http://aoff.whu.edu.cn/

电话:027-68754231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章程

学校简介

中国办学历史最悠久的大学之一。学校溯源于1893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奏请清政府创办的自强学堂, 1928年定名为国立武汉大学,是近代中国第一批国立综合性大学,一百多年来,学校积淀了厚重的学术底蕴与深邃的人文精神,培育了“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大学精神。

中国最杰出的大学之一。2011年,学校进入英国《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400强。2015年学校在QS、THE、USnews全球三大权威排行榜中均进入前273名,综合竞争力、社会美誉度和国际影响力节节攀升。2017年,泰晤士报亚洲大学排名武大再入50强,2017全球CEO母校排名武大第七,也是亚洲地区唯一一所进入前十的学校。在《2015-2016中国高校社会影响力排行榜》,武汉大学排名第三,中国大学排行榜我校居第三。

世界上最美丽的大学之一。学校占地面积5187亩,建筑面积268万平方米。学校濒临东湖水,环拥珞珈山。凭窗远眺,碧波万顷,满目苍翠。中西合璧的宫殿式建筑群,气势恢宏,巍峨壮观,古朴典雅,布局精巧,26栋早期建筑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堪称近现代中国大学校园建筑的佳作与典范。多次在“中国十大最美丽校园”评选中名列第一。

中国最具开放办学意识的大学之一。在中国首创分科教育;在中国率先实行学分制、导师制、主辅修制、转专业制、弹性学制、双学位制等,推行了一系列教学改革。在中外合作交流方面起步早且范围广,已与世界上50个国家和地区的400余所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2016年,学校通过公派留学项目、欧盟项目、国际联合培养项目、校际交流项目、海外夏令营等方式,为2982名学生提供了出国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学生派出国家包括韩国、日本、俄罗斯、新加坡、法国、德国、英国、爱尔兰、瑞士、荷兰、芬兰、奥地利、意大利、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在内的17个国家。

中国学科门类最齐全的大学之一。学校学科门类齐全、综合性强、特色明显,涵盖了哲、经、法、教育、文、史、理、工、农、医、管理、艺术等12个学科门类。学校设有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理学、工学、信息科学和医学六大学部34个学院(系)。5个一级学科、17个二级学科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学科。有122个本科专业,4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5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42个博士后流动站,设有3所三级甲等附属医院。数学、计算机科学、分子生物学与遗传学、免疫学先后进入ESI世界排名前1%,至此我校ESI排名前1%的学科达到16个。

中国最具创新活力的大学之一。秉持“三创”教育理念,坚持“成人”教育和“成才”教育相结合,2016年入选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2017年入选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近年来,武大学子在国际知名期刊频频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在“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英特尔全球创业挑战赛等大赛中屡获金奖。中国最早最大的民营保险业创办人陈东升,“小米手机之父”雷军,哈萨克斯坦总理卡里姆·马西莫夫等人都曾是武大学子。

中国人才培养质量最优良的大学之一。就业总落实率、就业质量在全国高校中一直名列前茅,毕业生就业供需比(毕业生数与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数之比)平均达1:10以上。 2015年校友捐赠数额跻身“十亿元”俱乐部,跃居全国前三。与武昌区政府、校友企业家联谊会共同设立1.5亿元的“珞珈创新天使基金”。“武汉大学”是海内外人才市场上的知名品牌,校友遍及世界各地。QS在2016年毕业生雇主调查中,武汉大学得分位列全球252位,在亚洲高校位居44名,在内地高校位列第9。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9年修订)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含普通高考学生、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以下称为农村学生“自强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2.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含通过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考试录取学生、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生、台湾免试生、通过澳门“四校联考”成绩录取学生。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10486),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要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

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试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aoff.whu.edu.cn)、武汉大学主页(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三条 普通高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班、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文化统考)、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或选拔。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统考,我校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专业统考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不再组织校考。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当年国家及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对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等进行遴选和考核测试,测试时间、方式、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方式),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进档学生若服从专业调剂且没有其他受限性条件予以录取,原公布计划中未完成的计划采取征集志愿录取。根据各省平行志愿模拟投档情况,我校分省增加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原计划的5%,增量计划中因考生不服从调剂等原因造成计划无法完成时,增量计划收回。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另行提供。

第十六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投档方式),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该批次该类型该省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七条 录取时,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成绩(高考总分+政策性加分,下同)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实行同分取齐,即适当调整该省的分专业计划,将处于竞争关系的同分考生都录取到竞争专业。

外语语言文学类专业除省级招办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对获得自主招生录取资格的考生和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以上三类考生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4C1合格。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也相同时以同分取齐为原则,满足处于竞争关系考生的专业志愿。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取得自主招生录取资格考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自主招生简章为准。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单设投档单位招生,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低2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卷面满分的80%。

护理学专业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单设投档单位或在提前批次招生,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降分幅度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批准的分数为准,但考生高考成绩总分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线。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本线指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同)。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保送生、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只录取明确填报定向专业志愿的考生,且限招应届生,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低4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但考生的高考成绩总分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线。

第二十三条 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按国家有关规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等入学前须先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新生入学后需要修改相关信息的,按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投档成绩以及在中学阶段的表现参加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护理学专业、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中通过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习,通过自主招生录取进校的学生除可通过二次选拔进入弘毅学堂相同专业学习之外不得转出录取专业所属学院。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按照《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我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aoff.whu.edu.cn,咨询电话:027-68754231,wdzsb@whu.edu.cn,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7-68753835。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失职渎职、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二级单位,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校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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