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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简介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是福建省文化厅主管、福建省惟一一所专门培养从事音乐、美术、舞蹈、戏剧等文化艺术专业人才,具有大中专学历教育的省级公立高等艺术院校,并在全省各地设有十五个分校(班)。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始创于1958年7月,创建时为福建艺术专科学校。1960年,经福建省人民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前身)批准,升格为本科学历教育的福建艺术学院。1962年,因全国性暂时困难,先后被调整为福建艺术学校、福建戏曲学校,文革期间被迫停办。1974年复办福建艺术学校。2005年5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组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学院设置音乐系、美术系、舞蹈系、戏剧系、社会文化系等五个专业系,设有音乐、音乐表演(声乐、器乐)、艺术设计(美术)、舞台美术、舞蹈表演、文化事业管理、群众文化艺术、影视表演、戏曲表演、茶文化艺术、杂技、木偶、南音、曲艺等二十多个艺术类专业,招收三年、六年制中专和三年、五年制大专,形成大专、中专相结合的多层次艺术教育体系。同时,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是由文化部批准的全国首批艺术考级机构之一。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福建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文件精神,确保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类型、办学地点
1、学校全称: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全国代码13970)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
3、层 次:专科
4、学校地址:福建福州闽侯甘蔗街道学院路8号(闽侯行政服务中心旁)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生工作开展,制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确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负责日常有关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专业、计划
2019年学校普通高考招生面向普通类、艺术类考生,文理科兼收。具体招生类别、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类别、专业和计划为准(部分外省招生类别、专业和计划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实际下达为准)。
第四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凡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福建省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发布的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实施办法执行。
5、省外招生录取原则参照考生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办法为准。
第五条 学生待遇
普通高考招生选拔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其学籍管理、学费、学历文凭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学生一样,享受“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院校的奖、助学待遇等。
第六条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闽价费〔2007〕75号、〔2009〕317号、〔2012〕356号以及省发改委闽发改价格函〔2018〕584号文件规定,学校各专业的收费标准如下:
学 费: 7200元/学年;
住宿费:按不同宿舍类型,每学年500元-1200元不等;
代办费: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代办费据实结算,多还少补。
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第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38268178、38268198(传真)
监督举报电话:0591-38268026(纪检监察室)
第九条 其它
1、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学院不以任何形式举办与普通高考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不委托任何团体和个人代理招生。
3、本章程由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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