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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简介
学校定位:亲行业、重开放、创特色的应用型本科大学;
学校校训:博学于文、修身以德;
学校精神:创新、拼搏、包容、开放;
办学目标定位:全面提升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将学校建设成为具有明显办学特色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域一流应用型本科大学;
办学特色定位:传承闽商精神,彰显专业特色,做实自贸文章;
学科建设定位:做强经管法传统学科,做优绿色智能工程学科,做特服务产业新兴学科,实现多学科协调发展;
专业发展定位:对接新兴商贸服务、绿色智能工程技术、基层社会治理3大领域,建设财富管理、跨境电商、绿色土木工程、智能光电子、财务审计、现代生活服务6大应用型专业群;
服务面向定位:面向福建开放型经济带(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对台实验区)、面向中小型企事业单位、面向城乡基层。
福建江夏学院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于201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建立。4所前身校(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分别隶属于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司法厅和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51年。学校校园规划面积1388.4亩,主校区坐落在福州地区大学城新校区,校区建设得到世纪金源集团的慷慨捐助。201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与清华大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将“共同办好福建江夏学院”作为重要条款之一,明确提出:支持福建江夏学院加快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本科大学,在项目、资金和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学校先后获得福建省高校党建工作示范点、省级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省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首批省级“5A级平安校园”、2017年度省直“平安单位”、第一届省级文明校园、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
学校面向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4973人,历年毕业生就业率均在95%以上,位居全省同类院校前列。现有专任教师757名,高级职称占比44.52%;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642名,占专任教师总数的84.81%;双师双能型教师占比53.5%。学校目前有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人,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教育部司法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闽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闽江学者”讲座教授4人,福建省优秀专家1人,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1人,福建省第一批“双百计划”人才1人,福建省优秀人才1人,省级教学名师4人,省级优秀教师8人,省级优秀教育工作者2人,福建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11人,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人才16人,博士生导师8人,硕士生导师38人。聘请65名知名大学和企业、行业精英为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龙头带动作用,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现有省级高校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培育)1个,省级重点学科4个,省级应用型学科4个,省级服务产业特色专业9个,省级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专业6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7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项目1个,省级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平台5个,获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6个,是省级“互联网+”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
学校现有12个二级学院和3个教学部,开设38个本科专业,涵盖20个一级学科和经、管、法、文、理、工、艺等7个学科门类。2017年,学校高质量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与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联合培养金融、会计、法律、建筑与土木工程、集成电路工程、教育管理等6个专业硕士研究生。2018年1月,学校获批为省硕士学位授予培育单位。
学校充分发挥亲行业、亲产业、亲地方优势,不断强化产教融合。主动对接新兴产业和行业产业转型升级,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设立了装配式建筑产业学院、财富管理行业学院、资产评估与财务服务行业学院、数字经济产业学院、联发产业学院与议和劳动人事产业学院等6个产业(行业)学院;其中,装配式建筑产业学院是福建省第一个装配式建筑行业专门院所。学校形成了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多专业的继续教育办学格局,获批福建省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项目培养学校和福建省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项目培养基地。
学校高度重视科研工作,以科研促进学科建设、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服务社会水平的提升。现有院士专家工作站、省级“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省级社科研究基地、省级智库、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研究所、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省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拥有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2个、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5个、省级学会和研究会4个。学校主办《福建江夏学院学报》《海峡法学》等中文学术CN期刊。
学校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高位嫁接,全面推进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与学校合作办学的落实。加强与福州大学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依托国际教育学院,引入英国高等教育文凭SQA-HND项目。与CIMA英国皇家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与美国特莱恩大学签署合作办学备忘录,与美国南伊利诺伊大学签署合作办学行动计划,与澳洲中央昆士兰大学、新西兰奥克兰商学院分别签订校际合作备忘录和校际合作协议,与英国赫尔大学、英国贝德福特大学、香港公开大学达成合作意向。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与马来西亚理工大学签署校际合作备忘录并与其下属的SPACE学院签署合作协议等,与马来西亚国民大学签署校际合作备忘录等,拓宽开放办学的视野。依托海峡财经学院,与台湾地区东海大学、中原大学、万能科技大学等高校实施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3+1”“4+0”计划项目,与台湾云林科技大学签署两校合作备忘录,成立了“福建江夏学院与中原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省教育厅授牌在学校设立“海峡两岸金融教育培训基地”。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内涵发展,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努力提升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建设具有明显办学特色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域一流亲行业、重开放、创特色应用型本科大学而不懈奋斗!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为进一步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及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简介
第一条 学校全称:福建江夏学院(国标代码:13763);学校地址: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福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福建省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福建省硕士学位授予培育单位。学校坚持“亲行业、重开放、创特色的应用型本科大学”的办学定位,着力做强经管法传统学科,做优绿色智能工程学科,做特服务产业新兴学科,实现多学科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将学校建设成为具有明显办学特色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域一流应用型本科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人员的履职、廉政情况及行为进行监督、执纪和问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23535018。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第四条 学校201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考试院(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五条 学费标准
1.普通本科专业:4800元/学年;
2.重点学科本科专业:5200元/学年;
3.艺术类本科专业:8400元/学年;
4.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非艺术类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8000元/学年;“3+1”培养模式在台湾高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对方高校学费标准收取;
5.国际教育课程合作项目:28000元/学年,在国外学习阶段学费按国外大学收费标准收取;
6.以上收费标准分别按闽价费〔2012〕407号、闽价费〔2013〕186号、闽价费〔2014〕183号、闽价费〔2014〕258号、闽价费〔2015〕305号、闽价费〔2016〕220号、闽价费〔2016〕249号、闽价费〔2018〕192号等文件执行,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新核定标准执行。涉及退费问题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处理。
第四章 考生要求
第六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以下情况我校不予录取:
(一)没有提供体检信息的考生和体检不合格考生。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的专业:动画、艺术设计学。
第八条 除商务英语、法语专业以及国际教育课程合作项目的相关专业外,学校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做限制,但只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九条 商务英语专业仅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且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法语专业仅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法语的考生,且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十条 国际教育课程合作项目的相关专业仅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根据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和福建省教育厅的要求,高考的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十一条 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调档比例: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调档比例为1:1。
第十三条 普通文理专业的录取原则,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按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在内蒙古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无特殊规定的,学校都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院校志愿采用“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考生所填报的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在专业调配中,若出现同分考生,按单科成绩排列顺序: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福建省艺术类录取根据“一档多投”的规定,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预录取。综合分计算办法如下: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性加分)×55%+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5%;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平行省内特征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2.其他省份
(1)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招生文件有明确规定投档录取规则的,按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文件执行。其中,贵州省艺术类招生根据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位次排序,文化成绩位次相同艺兼文考生优先;录取模式根据综合分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同第(2)条;
(2)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文件无明确规定的,按综合分投档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性加分)×55%+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5%。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按文考单科成绩语文、文(理)科综合、数学、外语顺序排序;
(3)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艺术类各专业,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奖、助、贷、补、减及勤工助学基本制度
1.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各类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上级文件精神,可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缓交等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档立卡证明或经年审的低保材料,方可申请资助。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转专业按照学校最新的学生转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历学位证书种类: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建江夏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按规定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由福建江夏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招生信息获取途径
学校网址:http://www.fjjxu.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邮编:350108;
招生咨询电话及时间:0591-23535033、23531322(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招生网址:http://zsjy.fjjxu.edu.cn;
招生邮箱:zsb@fjjxu.edu.cn;
招生工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福建江夏学院招生办。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公布后如遇到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并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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