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教育部

所在地:浙江省

录取批次:本科

院校官网:http://www.cmm.zju.edu.cn/

电话:0571-88208020

地址:浙江杭州余杭塘路866号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章程

浙江大学医学院位于历史悠久、文化荟萃、包容并蓄的浙江杭州,绿草如茵、樱花环绕。其前身是由1912年创办的浙江医学专门学校和1945年创设的国立浙江大学医学院合并而成的浙江医学院,1960年升格为浙江医科大学。1998年,与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合并成立新的浙江大学,并于次年重组成立了浙江大学医学院。

  融合百年学府气韵,汇集鸿儒大师所成。浙江大学医学院秉承“仁心仁术、求是求新”的院训,以“仁爱、求是、创新、卓越”为核心价值观,在百年岁月长河中书写了波澜壮阔的育人传奇,为社会输送了大量优秀医学人才。学院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享有较高国际声誉、优势特色明显、师资力量雄厚、学术成绩卓著的著名医学院校。

  延揽优秀师资,汇聚科学英才。学院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群贤云集、人才荟萃。现有教授及正高职人员1031人,博士生导师497人,硕士生导师1097人。其中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3人,中国工程院院士5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5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0人,国家“千人计划”(含青千)入选者48人。

  不断锐意创新,培育医学人才。学院以培养高层次医学人才为使命,现设有基础医学系、公共卫生学系、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第四临床医学院、妇产科学院、儿科学院、口腔医学院、护理系10个院系,拥有8家附属医院(含非直属),8家合作医院。现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6个一级学科博士点,5个博士后流动站。2015年获批国家教育部、卫生计生委首批卓越医学人才培养项目和人社部首个临床医学博士后培养项目试点单位。建有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拥有一批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和视频公开课、中国医学教育慕课联盟首批规划课程,以及国家规划教材主编、副主编。现有在读医学生6300余人,其中本科生2500余人,硕士研究生1700余人,博士研究生1500余人,留学生600余人。

  围绕国家需求,服务国家战略。学院注重学科顶层设计,统筹实施科研项目,大团队、大平台建设成效显著,大成果不断产出。学院目前拥有国家重点学科4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45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2个。科研经费不断跃增,发表SCI收录论文数跃居全国医学院校前例,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发明奖19项(其中李兰娟院士领衔的“以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为代表的新发传染病防治体系重大创新和技术突破”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李兰娟院士领衔的“重症肝病诊治的理论创新与技术突破”项目荣获2013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郑树森和李兰娟院士带领的终末期肝病综合诊治创新团队获2015年国家科技创新团队)。

  注重高品质国际合作,推进医学教育国际化。学院结合开放办学的总体要求,形成了全方位、多渠道、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格局。与哥伦比亚大学、墨尔本大学、多伦多大学等海外20所医学院校签订合作交流协议;与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签约成立“联合医学科研教学中心”,在人才培养、师资建设和转化医学研究领域及其他医学工程领域进一步开展全面合作;与美国斯坦福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等建立联合研究所,开展高水平的基础和临床研究;与美国耶鲁大学、澳大利亚西澳大学和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探寻联合办学的新途径。学院与30多所高水平医学院校及研究机构开展人员互通、合作研究及医疗健康领域的交流,积极拓展学生、教师及临床医护人员的交流合作渠道,师生出国出境交流规模大幅增长,不断举办高水平国际会议。2014年学院启动了首个致力于国际交流的院级奖学金——医学院本科生海外交流奖学金。2015年,学院与爱丁堡大学共建的“浙江大学——爱丁堡联合学院”项目在浙江大学海宁校区正式启动。2017年,医学院与西澳大利亚大学医学院的联合医学双学士学位项目启动。

   百年励治苦馏香,盛世砥砺更吐芳。学院将继续精进育人、弦歌不缀,坚守核心使命,勇担社会责任,持续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医学院建设。


浙江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19-06-10   来源:   阅读次数:87126

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首批重点建设的“985工程”、“211工程”和“双一流”高校之一。浙江大学本科招生采用浙江大学(国标码10335)和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335)两个代码招生,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大学,学校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为全日制公办本科。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达到外方合作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浙江大学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情况,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对各类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浙江大学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

第八条  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浙江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为服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决策和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充分发扬中西方高水平高等教育优势,浙江大学在海宁设立国际校区,目前已成立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和浙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校区联合学院两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专业为生物医学、生物信息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与计算机工程、土木工程。学生学习地点为海宁国际校区。国际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学校其他专业之间不能互相转专业。

第十一条  根据医药类考生报考特点,浙江大学医学院、药学院和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所属的医学试验班类、预防医学、药学类和生物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等,以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335)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列招生计划,单独设定提档分数线,实行单独录取。

第十二条  浙江大学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浙江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投档,具体规则按照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浙江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专业或分大类招生计划数,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

第十六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者,待所有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大类或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或体检结果不符合未录满大类(专业)录取要求者,予以退档处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招收无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浙江大学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A,必修科目和综合素质符合江苏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获得浙江大学自主生资格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等级要求为1A1B;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等级要求为2B。

第二十条  浙江大学录取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确认主修专业。在本科教学中,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外语课程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慎重填报志愿。

第二十一条  浙江大学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浙江大学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保送生、自主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和运动训练专业等特殊类招生项目的考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浙江大学当年相应各类招生简章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五条  为服务和支撑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浙江大学在舟山设立校区,海洋科学、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海洋工程与技术3个专业的学生前两年在紫金港校区学习,后两年在舟山校区学习。

第二十六条  提前批次专业大类录取政策

我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部分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相关专业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提前批次招生专业大类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未录满的上述提前批次招生专业大类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浙江省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录取的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及转专业范围仅限于提前批次的相关专业。学生可以辅修其他类专业或修读双学位。

第二十七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主修专业确认到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6个专业的浙江籍学生将免交学费。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浙江大学按照国家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核准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进行预收,学年末按所修学分结算,毕业前进行学费总结算。工科类、医学类专业60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9000元/人∙学年;农林类专业55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5300元/人∙学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至第二学年6000元/人∙学年,第三学年16000元/人∙学年,第四学年10000元/人∙学年。竺可桢学院混合班按工科类专业收费,第一至第二学年6000元/人∙学年,后两年按学生主修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临床医学专业八年制前四年按本科阶段学费标准收费,后四年按照当年(入学后第五年)博士生学费标准收取。

以下专业学费标准将在原有基础上浮15%: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建筑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工程、自动化、工业设计、电子信息工程、临床医学(8年制)、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会计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

海宁国际校区所有专业:按照国家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核准标准,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标准:12万元/人∙学年。

第二十九条  浙江大学学生公寓(除国际校区外)住宿费:不超过1600元/人∙学年。

海宁国际校区公寓住宿费:8000元/人∙学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浙江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浙江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浙江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dzsc.zju.edu.cn

咨询电话:0571-87951006,88981979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58

电子邮件:zsc@zju.edu.cn。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571-8898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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