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浙江省教育厅

所在地:浙江省

录取批次:本科

院校官网:http://www.shufe-zj.edu.cn

电话:0579-82166011

地址: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章程

学校简介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由金华市浙中教育集团与上海财经大学合作举办,是一所按新机制和新模式运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08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

学院坐落在著名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电子商务之城金华,地处金华市环城南路多湖高教园区,毗邻金华市金东区政府,规划占地面积1005亩,实际占地面积829.63亩,校园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1889.43万元,纸质图书64.3万册。学院交通便利,教学设施先进,生活设施齐全,校园环境幽静,是理想的求学之地。现有在校本科生6000余人,生源覆盖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

学院现有教职员工288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100人,硕士及以上学历238人,另有来自中科院、国家发改委、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等外聘教授57人,逐步形成了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

学院坚持“共建共享共融共赢”的办学理念,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秉承上海财经大学“厚德博学、经济匡时”的校训,依托母体学校的品牌资源优势,积极借鉴利用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学院内部管理,优化学科专业建设,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学院设有会计学、财务管理、经济学、金融学、投资学、保险学、应用统计学、工商管理、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电子商务、商务英语、会展经济与管理等22个本科专业、6个专业方向,建有20个专业实验室、34个实习实训基地,已建成会计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三个浙江省新兴特色专业建设项目,“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专升本教育、继续教育等不断扩大,初步形成了以财经类专业为主,经、管、文、理、工等学科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学院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逐年提高。

学院十分注重学生成长成才和个性发展的培养,通过新生始业教育、学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教育、参与社团活动等方式,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如对立志考研的学生设立考研班、对有兴趣进行学术科研的学生配备学术成长导师、对优秀学生组织参加“赴上海财经大学访问学习”项目等,为大学生们提供更多的学习和上升空间。学院每年组织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创业大赛、统计调查方案设计大赛、市场调查与分析大赛、财会信息化大赛、大学生英语大赛、大学生健康活力大赛、全球商业模拟大赛等各类专业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为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搭建良好的平台。同时,积极开展与境外高校的合作交流活动,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高校的先进经验,加大合作办学的力度,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目前,已与英国、美国、香港、台湾等知名高校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学院在金华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上海财经大学的关心支持下,全体师生员工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以建设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高校为目标,团结一致,和衷共济,紧抓机遇,奋发有为,坚持走地方性、应用型、特色化的发展道路,为把学院建设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应用型财经类本科院校而努力奋斗。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第六条 学院国家代码:14207;浙江省代码:0186。

第七条 学院成立于2008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上海财经大学和浙中教育集团合作举办,是一所按新机制和新模式运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位于浙江省金华市,规划占地面积1005亩,实际占地面积829.63亩,拥有现代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为广大师生提供完善的学习与生活保障。

第八条 凡取得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者,可获得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十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重点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类型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类型及选考科目等报考要求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05%之间,其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的省份,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0%。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及有关专业原则上均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九条 外语单科要求:报考会计学(国际会计ACCA)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90分(或满分的60%)。如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降低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录取办法:

1.浙江省、上海市:考生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当年的选考科目要求,如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按位次(考生位序)、志愿顺序投档录取。

2.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C(即两门选测科目均为C级及以上等级),必测科目等级须达到C级及以上(技术科目须合格),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

3.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4.其余省(直辖市、自治区):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5.若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及投档成绩均相同,按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择优录取,如无专项规定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高考文化总分、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

6.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时,对服从专业(组)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组)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7.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调整招生计划时,学院向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简称“专升本”)以及单独考试招生的录取原则上按当年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19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考生须在普通类提前志愿中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填报专业须与考生入围专业一致,否则无效。

第六章 入学复查和收费

第二十四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费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标准:2000元/生·年。

第七章 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

学院面向2019级新生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奖项具体设置如下:

 1.浙江省内:高考成绩达到一段线者奖励5万元/人,一段线下10分及以内者奖励2万元/人,居所录取专业前2%者(含中职生)奖励5千元/人,高考成绩居所录取专业前8%者(含中职生)奖励2千元/人。

2.浙江省外:高考成绩超过生源地当年重点分数线(或自主招生线、一段线、高分优先投档线等)30分及以上者奖励5万元/人,达到重点分数线者奖励2万元/人,达到重点分数线下10分以内奖励5千元/人,在所在省份录取新生中排名前10%者奖励2千元/人。

注:新生入学奖学金不重复发放,符合其中两项(含)以上者,按就高原则发放。发放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资助政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官网:http://www.shufe-zj.edu.cn

学院招生网:http://zs.shufe-zj.edu.cn

学院招生微信公众号:shufe-zjzs

咨询电话:0579—82166011;监督电话:0579—82166995

电子邮件:zsb_shczj@126.com;邮编:321013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校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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